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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尔反尔一房二卖 失了信用还要赔偿

发布时间: 2018-01-11 08:43:01

来源: 芜湖新闻网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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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交易中,卖方总是希望卖出高价,获得更多利润,而谋利的前提是诚信交易,如果出尔反尔,违背买卖合同触犯法律,将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近日,三山法院审理了一起“一房二卖”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据三山区法院郑欢峰介绍,2017年3月,骆某与李某以及某房产中介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骆某将其位于芜湖市三山区某小区一套86平方米的房屋,以42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骆某在取得不动产产权证后5个工作日内,向房产中介提供办理银行贷款、房屋交易以及登记等手续必要材料。李某在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办理不动产转移当日,支付首付款12万元。余款30万元,由李某委托房产中介办理公积金贷款,直接支付给骆某。合同签订当日,李某支付了定金1万元并准备了首付款。

2017年5月底,骆某取得了涉案房产的产权证书,却并没有依约将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交给房产中介,而是提出,只有李某一次性付清42万元购房款,才同意将房屋出售。李某无力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双方多次沟通协调,始终不能达成一致。

2017年7月,骆某加价7万元,以49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他人并完成过户。李某得知这一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骆某双倍返回定金,并赔偿因违约导致的损失10万余元。

三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骆某与李某自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签订合同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不影响合同效力。骆某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将房屋转卖给他人且完成过户,直接导致李某无法根据合同约定取得房屋。骆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因骆某违约行为,导致李某在同地段购买相同的房屋需要支付更多的价款,给李某造成了损失,骆某应当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因此,三山法院判决骆某双倍返回李某定金并赔偿李某损失6万元。该案判决后,骆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郑欢峰提醒市民:房子卖还是不卖,以及卖什么价本是自由选择。可是一旦与他人签订了合同,就受到合同的约束,不能随意提价或变更其他内容,更不能“一房二卖”,否则既失了信用,还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nixiao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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