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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认筹金” 交得冤不冤?

发布时间: 2018-03-04 08:25:00

来源: 芜湖新闻网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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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民樊女士投诉,称自己在芜湖苏宁城市之光楼盘买房时,被要求付一笔1万元的“认筹金”。这笔所谓的“认筹金”,不能计入房款,还要另开收据。且只有交了这笔钱,才能参与开盘摇号及享受优惠政策。

包括樊女士在内,许多该楼盘的业主觉得这笔钱花得不明不白:“以钱抵钱”的认筹金看似便宜了消费者,但似乎却是一笔莫须有的中介费,花得冤枉。

“认筹金”不抵扣房款

2017年11月11日,樊女士接到苏宁城市之光房屋销售人员的通知:到售楼处交认筹金1万元,才能参与摇号购房。

这是由“芜湖搜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购房者签订的一份协议,1万元认筹金性质为“团购服务费”。对购房者来说,交了这笔钱才能拿到城市之光14#、15#、16#楼的摇号号码牌。协议还规定乙方如和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服务费不退还;如乙方没有和甲方达成购房协议,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费退还乙方。

2017年12月16日,支付“团购服务费”的樊女士和家人如愿参加了开盘活动。当天现场随机摇号排序选房,房企销售部门在现场公布了两条优惠政策:按揭享有房款1%优惠,全款享2%优惠;自房屋交定两周内,可享受抵3万元车库抵用券(车库总价为7万元,另外再交4万元可购买车库)。最后,还指出“1万元认筹金不作为房款抵用金”。

得知认筹金不抵扣房款时,樊女士有点惊讶。“我认为这笔钱是保证金的性质,确保了我买房的诚意。不能用来买房,这是什么道理?”

和樊女士持有相似观点的还有业主钱先生。他说,“以钱抵钱”的营销方式看似便宜了消费者,但似乎却是一笔莫须有的中介费,花得冤枉。

服务费是买房的前提?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位于政通路的苏宁城市之光售楼处。销售部一位陆姓负责人确认,认筹金纠纷确实发生在楼盘14#、15#、16#楼的购房者中。这三栋楼在售的商品房户型面积90平方米到124平方米,均价为11000元/平方米。目前已售230余户,仅剩10余户还未出售。

“1万元的认筹金是给电商服务机构的,我们不拿。”和樊女士的说法一样,该负责人介绍说,这笔钱不包括在总房款里,交钱后,第三方机构会开个收据。

这笔钱是何性质?对方表示,这1万元认筹金,用于购房者看房、验房以及后期房屋装修团购等一系列过程中的服务费用,同时也是享受开盘优惠活动的前提。

记者问道,如果购房者自己来看房不接受服务,这笔钱能不能不交?这名负责人答,只有交了钱才能保证优先参加摇号购房,“目前没有跳过这一项的先例”。

地产销售为何有团购服务费?芜湖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的知情人透露了一些内幕。该人士称,团购服务费,说到底就是电商服务费,是开发商与网络推广公司的一种合作。即便不进开发商的“腰包”,也为开发商的网络推广节省了大笔费用。实质上是买房人为房产电商的佣金买单。“这是行业很普遍的现象。在购房者和开发商签的合同中,成交价格肯定是符合规定的。我们也在观望,这样的收费到底合不合法?”

说法和进展

事实上,不管是电商费、认筹金,还是团购服务费,房地产和相关合作企业之所以能打起“擦边球”,是因为这样的收费在法律上至少是不被禁止的。

市发改委(物价局)行政审批科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实行“一套房一标价”;完善商品住房“一价清”制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但根据目前的房价“一价清”原则,还不能将类似于中介公司收取看房和团购服务费界定为违法行为。

对于该纠纷,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的杨宇律师认为,在一手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类似于中介服务的费用是不应该向购房者直接收取的,而是应该从开发商的房款所得当中抽取。虽然团购服务费并不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且和“一房一价”的政策不冲突,但它的存在确实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

今年1月以来,因苏宁城市之光楼盘认筹金纠纷一事在芜湖市民心声网上持续发酵,市住建委、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已先后介入调查。最新消息显示,对于最终没有认购房屋的300余名消费者,苏宁城市之光的销售部门已陆续全部退还了1万元的认筹金。同时对存在特殊情况的6户购房者,退还了1万元认筹金和2万元购房定金。

对于认筹金纠纷,该楼盘销售部负责人面对记者的解释很简单:一切以合同为准,销售人员从没有逼消费者签团购服务合同。“开盘前,500多名购房者主动参与了认筹;开盘当天,我们还在现场制作了三个展架,对‘认筹金’不抵扣房款也做了说明。买不买房的决定权,其实一直都在消费者手里。”

责任编辑: nixiao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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