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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交易税收财政补贴 补贴“人”还是补贴“房”?

发布时间: 2018-04-10 08:40:48

来源: 芜湖新闻网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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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交易过程中,安置房交易税收财政补助究竟属于购房者还是售房者?安置房交易税收财政补助是补贴“人”还是补贴“房”?前段时间,外地来芜工作的王先生与市民张先生顺利完成了房屋交易,而双方却因为这笔财政补贴费闹上了法庭,究竟该归谁,听听法官怎么说。

过户时发现可以领取“财政补贴”

王先生来芜湖工作生活有几年了,很想买套房子安置下来,2012年4月21日,他以总价款21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张先生位于某小区的拆迁安置房。为了避免以后因房子过户产生纠纷,应王先生的要求,张先生所有的家人都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了字,同时合同约定所有过户费用由王先生负担。此后,双方按合同,王先生完成支付房款义务(因该房屋当时不具备产权变更条件,约定王先生留下14000元作为张先生积极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押金),张先生也把房屋交给王先生使用。

2017年7月25日,涉案房屋具备了产权变更条件,王先生和张先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延续两人2012年所签的合同条款,该合同上双方依然约定:在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用由王先生承担。随后双方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王先生以张先生名义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等合计18374.53元。因被告张先生出售的是拆迁安置房,2017年10月9日,张先生领取了安置房交易税收财政补助款15590.51元。

双方争议补贴“房”还是补贴“人”

王先生认为税金全部由其缴纳,由此产生的补助理应也由其享有,多次向张先生催要。张先生也很生气:“房子卖给你了,房交给你了,也完成过户手续了,我作为被拆迁安置户,领取的是发放给拆迁安置户的财政补助,而你缴纳的是双方合同约定的、应由你承担的房产交易过户税费。”

双方交涉无果,王先生诉至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先生退还其补助税金15590.51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该项补贴的对应人为“出售人”

弋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了义务,王先生按约支付房款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售房者张先生按约交付房屋、获得售房款,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均已完成。

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分别约定“所有过户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用由买方承担”,以上约定可以看出均是对王先生应承担的义务的约定,并不包含享有安置房税收财政补助这一权利,安置房交易税收财政补助并非是税费的减免,购房者王先生关于其应享有安置房税收财政补助的诉称无合同依据。

本案讼争“安置房交易税收财政补助”,是安置房交易后,政府依据 “先缴后补”原则,补助拆迁安置户出售安置房时支出的税费。故拆迁安置房的出售人是安置房税收财政补助这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王先生关于其应享有安置房税收财政补助的诉称无法律依据。弋江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购房者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补充解释,在“安置房交易税收财政补助”补助申请表中有“补助发放至税法规定的应纳税人账户,不发放至实际交款人账户,请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的表述。所以,并不排除买卖双方协商约定该税收补助由实际交款人享有,此情形下,税收补助先发放至出售人即拆迁安置户账户,再由拆迁安置户支付给交款人,实际为出售拆迁安置房一方将财政税收补助款让渡给买受人。

责任编辑: cao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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