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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

发布时间: 2018-01-23 09:23:05

来源: 芜湖城乡规划局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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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芜湖市城乡规划局官方网站发布《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版)》的通知,其中就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建筑间距控制要求、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划,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一些重点内容吧。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为:

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8 大类用地。

2、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3、芜湖市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用房面积配置 :


4、芜湖市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用房面积配置:


5、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设置与规模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芜政〔2015〕77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新建的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 20平方米配套建设,建筑面积不足 300 平方米按 300 平方米配套建设,且有一定的室外活动空间。

6、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体育设施设置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 号)的规定执行,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 0.1 m²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 0.3 m²配套健身设施。

7、健身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8、零散居住用地参照居住组团配置公共设施的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9、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内教育设施应遵照以下原则建设配套教育用房的面积标准应按照《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10、居住区、居住小区菜场配置原则: 菜场应结合城市集贸市场布点规划和周边居民现状进行设置。每处菜场建筑规模宜不小于 2000 m²,层数不宜超过 2 层,宜独立布置,并应配置相应的停车场地和人流集散广场。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停车配建


建筑间距

1、铁路两侧新建、扩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高速铁路两侧新建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 米;铁路干线及铁路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 20 米(铁路附属工程除外),新建居住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 50 米。

2、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1)、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实行对等退让原则。

2)、在满足相邻用地上现状建筑的规定建筑间距以及日照间距等前提下,建筑物退让边界距离不少于建筑物规定间距的 1/2,周边涉及居住用地等有日照要求的退让边界距离,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日照分析,同时高层建筑物退让南北向边界不少于其高度的 1/4,且其最小值为 15M,退让东西向边界不少于7M。

3)、北侧相邻用地为规划或待改造的居住用地时,高层建筑应按北侧受遮挡居住建筑为六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标准进行日照分析。

4)、边界外侧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放空间或确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区及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功能使用。

5)、沿城市道路(含控规中可变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9.4.5 所列值。


6)、道路交叉口(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切点的连线算起)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应在道路退让红线基础上增加 5 米。不同红线宽度的交叉、退界,应按照较大宽度道路执行。

7)、除控规中可变道路两侧围墙可沿道路边线设置外,其余围墙均应退让道路红线 5M 设置。

8)、门卫、传达室等附属设施的退让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围墙退让标准,围墙外仅做绿地使用。

3、新建中小学、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30 米。

4、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不小于 20 米,居住建筑不小于 30米;其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 15 米。

5、沿高速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红线宽度应不小于100 米。

6、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距高压线中心线最小距离应满足如下要求:

日照标准

1、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2、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至少有一个满足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 的标准。

3、依据民用建筑通则中的建筑分类,遮挡建筑为多、低(单)层建筑的,按建筑间距系数进行建筑间距控制,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含分类中的中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以及多、高层混合的,应对受遮挡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规定的其它要求确定建筑间距。日照分析应满足《芜湖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2016 版)》要求。其中架空层、跃层不计层数但应计入建筑高度。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日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4、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被遮挡住宅底层为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

5、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 45°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大于45°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6、平行布置时: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含45°)范围内的按南北向平行布置计算,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以上的按东西向平行布置计算。

7、 高、多、低、单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1)、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5 倍,且最小值为 15 米。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2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 0.8倍,且应不小于 15 米。

2)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小值为 30 米; 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3 倍,且其最小值为24 米。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24 米; 东西向的间距,高层住宅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 0.25 倍,且其最小值为 18 米;

3)、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 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4)、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多、低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 6 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 13 米。

5)、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的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布置的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 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的住宅东、西

侧的: 建设多、单层非住宅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且应不小于 6 米; 建设高层非住宅建筑时,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应不小于13 米。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6)、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 倍,且应不小于 18 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的 0.25 倍,且应不小于 13 米; 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13 米; 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6 倍,且应不小于 10 米; 单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单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宜小于 6 米; 其它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7)、建筑高度为 100 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建筑间距计算中建筑高度涉及倍数控制条款时,其建筑高度按 100 米进行计算。

9、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建筑半数以上的病房、疗养室、教室在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 2 。

10、老年人、残疾人住宅,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 2 。

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 。

建筑间距图示


建筑物的景观控制

1、住宅景观控制

1)、新建多、低层住宅建筑宜采用坡顶屋面。

2)、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各种管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室外机位等附属设施应统一设置,并注意景观要求。

3)、新建住宅的太阳能设置范围和位置,按照芜湖市《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的通知》(芜市建〔2009〕29 号)的相关内容执行。

4)、新建建筑外立面应按照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的通知》的相关内容执行。

5)、建筑物空调外机应结合建筑立面统一设置,空调外机搁板平面位置应首先结合建筑墙体、阳台形成的凹槽、阴角等部位设置;结合阳台、外凸窗设置的,应避免挤占阳台、外凸窗的位置,阳台围合区域内不得设置空调机位;应避免在平直的外墙上独立设置,如确需独立设置应确保良好的立面效果。 空调机位尺寸应依据服务房间面积确定,长、宽、高宜采用如下净尺寸:服务房间面积 30m²内的,空调机位尺寸不小于1.2m*0.6m*1m,服务房间面积在 30-80m²的,空调机位尺寸不小于 1.2m*0.6m*1.1m,服务房间面积大于 80m²以上,空调机位尺寸不小于1.3m*0.7m*1.4m。

2、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景观控制

1)、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群体要形成错落有致的天际线,空间层次协调丰富;沿街建筑在符合有关建筑退让和建筑高度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设置,以丰富城市景观。

2)、严格控制沿城市主次干道设置小型商铺带(门面房),经批准设置的,其商业开间分隔不得小于 8 米。

3)、沿城市道路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污水池、化粪池、独立厨房间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沿城市道路一侧建筑沿街面不得设置明装的雨水落水管,屋面雨水不得排放至人行道上。

4)、 沿城市道路应设置通透式围墙,围墙形式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沿城市道路及可变道路居住建筑的阳台原则上应封闭,其封闭要求如下图所示(粗线表示该侧阳台需封闭)。


3、城市沿街新建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及高度在50 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亮化设计,并且夜景灯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4、新建建筑及外立面改造应将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设施一并纳入建筑立面设计中,统一设计,同步施工。

建筑面积计算

一、建筑面积计算

1、基本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计算规则计算。

2)、对结构层高在 2.2 米以下的建筑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3)、对通透式架空层(无外围护结构或局部有围护结构,但其围护长度不大于周长 1/2 的),仅作为公共开敞空间或非机动车集中停放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容积率计算

1、避难层: 一般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为避难层。避难层中作为避难空间部分(不含避难层中的楼梯间、电梯间、疏散通道、设备用房等)不计入容积率。

2、设备层、管道夹层等 :设备层、设备管道夹层,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两层结构层之间的吊顶、降板、设备夹层等构件设施均不纳入结构层高计算)达到 2.2 米及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容积率。

3、地下室 :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 的房间。

半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标高不超过室外地平面 1.5M,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1/3 且不超过 1/2的房间。 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的,以较低的标高作为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 地下室(含半地下室)用作公共停车、设备用房(明确设备用途)、人防等配套设施时,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除上述功能之外用作其它功能的,建筑面积按 50%计入容积率。

4、住宅、商业、办公 :当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大于 3.6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容面积的计算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大于 7.1 米(2.8×2+1.5)时,按 3 倍计算,以此类推。复式结构住宅套内客厅、餐厅设置的局部挑空空间小于套内投影面积 25%,且不超过两层的,按一层计算计容面积。 当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大于 4.5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容面积的计算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大于 8.1 米(3.3×2+1.5)时,按 3 倍计算,以此类推。 当普通商业建筑结构层高大于 5.4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容面积的计算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大于 8.1米(3.3×2+1.5)时,按3 倍计算,以此类推。 以上规定包含全封闭阳台部分,但住宅、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等局部公共部分,大型商场、超市、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其层高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顶层若为平屋面,则参照标准层执行,若为坡屋面(起坡点高度不超过标准层高 0.6 米)

(1)坡屋顶下在檐口处设有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时,净高达到 2.1 米及以上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S1)计算容积率,如下图一所示;

(2)坡屋顶下在檐口处无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时,以标准层层高为基准,当净高达到 2.1 米及以上部分水平投影面积(S1)小于标准层水平投影面积(S)1/2 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S1)1/2 计算容积率;反之则按其水平投影面(S1)全部计算容积率。如下图二所示;

(3)屋顶设计因特殊造型需要且确为不可利用,不计入容积率。


若为复式结构,则上下结构层以上部结构层为顶层按上述规则计算。

三、挑廊、檐廊 :最大进深超过 2 米的挑廊、檐廊以及进深未超 2 米但有围护设施的应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与挑廊、檐廊相接的各类建筑外部构件,均作为挑廊、檐廊控制,并计算面积。

四、阳台、露台、空调机位、花池等:封闭阳台以及进深大于 2.0 米的不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进深不大于2.0 米的不封闭阳台按1/2计入容积率。居住建筑每层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5%,如超出,则全部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不应随意将住宅套内空间分隔成阳台,对于有悖正常使用功能、尺度和设置要求的,作为套内空间按楼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与阳台相连接的各类建筑外部构件,若有围护设施,则无论是否与阳台隔断,均作为阳台控制,并计入容积率。 空调外机板、花池等突出建筑外墙、无围护设施且进深小于或等于0.7 米的,不计算面积。如有围护设施或进深大于 0.7 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有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覆盖部分按阳台规则计算面积;未覆盖部分不计算面积,阳台顶盖距底板高于两层层高的(不含两层)或高度大于8米的,视为未覆盖,不计算面积。

五、飘窗:飘窗应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窗台下不得设置任何其他形式的栏板(除设置空调机位外)。飘窗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 0.45 米、平均进深(自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小于 0.8 米、结构净高(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小于 2.1米的飘窗不计建筑面积;反之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

六、天井:天井仅为采光功能需要而设置,除此以外任何天井每层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建筑密度计算

1、建筑密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积之和/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00%。 建筑的基底面积: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有裙楼的建筑计算主楼的基底面积时,可将裙楼屋面视为地面。

2、独立的建筑,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厅、阳台、平台、楼梯等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算。

3、建筑物的内天井,其底层四周均设有围护结构的,应计入基底面积。

4、建筑物的变形缝应计入基底面积。

5、以下项目不计入建筑密度:

(1)高于室外地坪大于2.2 米的悬挑不落地的阳台等;

(2)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出入口等地下室附属设施。


信息来源: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责任编辑: nixiao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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