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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买房 婚后女方要求房产证加名合理吗?

发布时间: 2017-07-18 14:22:53

来源: 网络综合

分类: 购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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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都是一个预期风险的问题,女方怕以后离婚后什么也没有,男方怕以后离婚后,花了父母一辈子的积蓄买的房子要被分去一半。

如果一直好好的,写不写名字有什么关系?

如果离婚,女方在仅出了婚后几年共同还贷的部分,就想分去这套房子的首付的一半(还贷部分本来就应该是一人一半),确实对男方的不公平。

但是翻过来说,这里面其实把女方抛离了房产增值可以享受的范畴里面,毕竟那个时候买的房子,搞不好几年之后房价已经翻了一倍。

所以我觉得完全不加女方名字也不合理,最好是把男方父母加入,让女方占有其中25%,那似乎较为公平。

成都男青年:婚后基本都愿意加女方名字

黄先生

工作两年 一年前和女友分手

“当然要写女方的名字,”黄先生说,既然目标是过一辈子,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都一样,婚后的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名字什么的无所谓。就算最后人房两失,那也没关系,至少曾经真心相爱过。

赵先生结婚三年 某公司工程师

2014年,赵先生和妻子结婚,房子的首付是他出的,房产证上写的是夫妻二人的名字,月供是二人一起还完的。赵先生表示,“既然在一起,当然要把老婆的名字写上去,这也是给她的一个保障嘛。”

张先生工作三年 刚买房结婚

“房子是婚前购买的,只写了我一个人的名字,”张先生说,没有办法,父母把一辈子的积蓄都拿出来给首付了,但要求只能写他一个人的名字,“我去咨询过加名字的事情,据说要还清贷款后才可以加另一方的名字,所以打算过几年换个大一点的房子,只写老婆的名字。”

法律为夫妻财产保驾护航!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他们二人婚姻关系破灭,房产分割协商不成的前提下,离婚时会将房子归给产权登记人,也就是男方名下,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房贷及房子增值部分,由男方按比例偿还给女方。

根据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男方父母付首付,买房时男女双方的名字都写了这种情况同上,属于夫妻共同产权,离婚时正常情况下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但需注意首付款部分,如果男方父母有证据证明首付是对男方个人的赠与,那么首付以及首付增值可能归男方所有。如果男方父母与男方之间关于首付留有借据,那就需要对男方父母要清偿债务。

责任编辑: liangchun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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