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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正开展楼盘预售资金专项检查自《民法典》正式实施以来,居住权作为《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有效保障了“居者有其屋”,在房屋买卖、租赁、养老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在权利生效期间,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即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居住权也不受影响。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重庆、安徽滁州、湖北武汉、山东济南、四川成都、湖南长沙、浙江杭州、石家庄等多座城市已经启动当地的居住权登记工作。湖北武汉自去年7月起开始办理居住权登记,半年内,当地已办理居住权登记330余件。
河北石家庄
2022年5月10日,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了首本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居住权登记制度在石家庄市正式落地。此前于5月1日起,石家庄市辖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申请人可以按照《办法》的相关条款办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此外,《办法》还对如何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登记材料范本进行了明确。
安徽滁州
滁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向市民颁发滁州市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在滁州市正式落地实施。早在3月1日,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便印发《滁州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明确居住权应当申请登记,并只有在办理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设立居住权的房屋用途只能是住宅,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
重庆
2022年1月5日,重庆某市民和父母一起来到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大厅,将自己位于渝中区新华路的房屋为父母亲设立终身居住权,办理登记手续,成为渝中区首例居住权登记受益者。
浙江宁波
2021年10月18日,从宁波市鄞州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获悉,该中心于10月15日下午颁发了宁波市第一张“居住权”登记证明。
江苏苏州
2021年8月6日上午,家住南新花苑的陈老伯和家人一起来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递交了相关材料后,很快就领到了苏州市首本居住权登记证明,这也标志着居住权制度在苏州正式落地。
什么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的设定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 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诉求,对保障特定弱势群体“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义,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效用。
如何办理居住权登记?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提交居住权合同。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4.除居住权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外,房屋共有的,还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属于房改房的,还应当经原房改房购房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5.已抵押的不动产上设立居住权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证明材料。
居住权可以进行转让或继承吗?
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为保障特定主体的居住需要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具有主体特定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办理了居住权登记的房屋还能买卖吗?
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后可以正常出售、转让、抵押、继承,居住权人仍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比如陈某拥有房屋的居住权,之后该房屋被产权人王某卖与他人,陈某在居住权期限内仍然可以在该房屋居住。
民法典为何要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亮点之一,其作为《民法典》专章规定的用益物权,以第366条到第371条共计6个条文,分别对于居住权的定性、设立形式、合同要素、权利限制、生效与消灭等内容逐一进行了规定。
居住权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其除了包含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对于房屋居住的权利”之外,其在设立和使用中还存在诸多额外的限制。
因此,正确理解“居住权”的内涵和外延,准确把握其特色,对于恰如其分地发挥此种新增用益物权的作用,妥善解决百姓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难题,非常具有必要性。
1、赡养纠纷
生活中,父母子女间常通过赡养协议来约定子女为父母提供房屋居住。此外,父母子女还会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由子女提供房屋给父母居住的调解协议。
然而,在没有形成上述协议的情况下,子女不提供房屋给父母居住的,父母也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子女向其提供房屋。那么,在满足何种条件时,法院会支持父母的诉请,为其设立居住权呢?
这类赡养纠纷多发生在老年夫妻中的一人去世之后,另一人由于年事已高,且无房可住,仅凭现有收入难以维持生活,亦难以凭借自身劳动能力再获得收入,因此有必要让子女提供房屋给其居住。
2、离婚纠纷
在离婚纠纷中,法院一般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判决生活困难的一方享有居住权。《婚姻法》现已失效,《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九十条延续了这一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则属于“生活困难”,可以设定居住权。
另外,在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基础上,身患疾病、肢体残疾、无固定收入等情形也是实践中法院设定居住权的考虑因素。
居住权是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登记居住权为保障养老用房、离婚后共同居住、继承后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
责任编辑: xiyu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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